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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红主播按收入类型分,有靠带货赚取坑位费和佣金收入的带货主播,有拿打赏收入的秀场主播,还有赚软性广告植入的内容型主播等。网红主播如何缴纳税款,是由主播和平台之间的合作关系决定:一、网红主播以独立身份工作。网红主播可以跟主播平台签订合作协议,双方就是劳务关系而不是雇佣关系。直播收入就属于主播的劳务报酬所得,平台应该按照劳务报酬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支付劳务报酬时,应当索取发票,相应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应当依法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二、网红主播成立个人工作室。网红主播以个人工作室的名义提供直播服务,工作室一般属于个人独资企业或个人合伙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取得的各种收入按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是否应该是“取得的各种收入按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我都读了,你们核实,再相应剪辑)三、网红主播和经纪公司签约。网红主播若是跟直播平台没有直接的关系,可以与经纪公司签订协议。但是与经纪公司的关系取决于协议的形式。(1)签订劳动合同:经纪公司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预扣个税。(2)签订劳务协议: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预扣个税,同时网红主播还需要到税务机关开具发票,依法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四、网红主播和直播平台签订劳动合同。网红主播可以和直播平台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就成为了雇佣关系。在这种情况下,网红进行直播就是工作内容的一部分,取得的收入属于直播平台所有,直播平台给主播的结算均作为工资薪酬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这就是因为他们挣得多,交的税也多,肯定不能只是自己,应该有自己的团队来控制,来少交很多税,他们明星交的税是很多的,从报出来的数据就可以看到。
当下明星们偷税漏税的方式主要有:
1、阴阳合同,阴阳合同是指签订两份合同,阳合同是对外的,阴合同则是对内的,其中法律上认定阳合同是基于当事人双方虚假的意思表示是一个无效的合同,而阴合同基于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而是有效的合同,明星们通常将对外的阳合同的片酬收入约定的较低,而对内的阴合同则约定真正的收入以此达到少交税款的目的。
2、成立个人工作室。众所周知的是明星的收入高的离谱,因此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也非常高,而以工作室、合伙企业等形式就能降低缴纳的税额。当有一些偷税漏税的案子出来后很多明星网红争先恐后的注销名下企业、工作室就能说明一些现象的存在。
3、以股权的形式来支付薪酬。将部分片酬转化为股权,这样就能很好的避开收入纳税,以达到少缴纳税款的目的,得到更多的钱款。
从技术层面分析,演员与主播的业务模式较为简单,法律关系并不复杂,在适用税收政策方面争议不大。无论是演员还是主播,依据其与报酬支付方的法律关系,其个人所从事的应税行为均符合“个人任职或者受雇行为”“个人从事劳务行为”,其取得的收入均属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的范畴,应当按综合所得适用3%-45%超额累进税率申报纳税。
然而,在实务中,不少明星网红在“野路子税务筹划机构”的怂恿下,均采取设立核定征收方式的个人独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冠名“明星工作室”“主播工作室”等,以这些“工作室”名义与支付报酬单位虚构服务关系,将本应适用高税率的综合所得收入性质转换为可采取低征收率核定征收方式的经营所得,以此偷逃税款。毕竟,按综合所得申报纳税的综合税负率将高达40%左右,而按经营所得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税负率可控制在4%-7%左右,中间的套利空间巨大。
上述偷税手法的原理其实并不复杂,无非是通过变更民事法律关系的方式变更税收关系,以达到适用优惠计税方式减少税费的目的。如果这些明星网红都能与支付报酬单位规范签署合同,做到民事约定与税务处理的统一,即由其设立的工作室独立签订合同并严格由工作室作为独立主体通过聘请人员、采购物质等方式履行合同,则该行为是否构成偷税还是避税尚有争议。
然而,实务中那些“野路子税务筹划机构”的操作手法却简单粗暴地令人发指。
物欲横流的社会,好像除了金钱没有什么是可以让人踏实的,事实上,轻装简行的人未必不快乐,不系黄金飞翔的小鸟飞的更高。
其实,演员片酬的问题备受大众关注。1.6亿天价片酬、日薪达208万,闻者无不惊讶。先不说某艺人是否值这个价,单纯片酬或许涉嫌触及“限薪令”。今年,广电影视领域出台了一系列的措施法案,以“限薪令”为重点,严格管制“高片酬”的现象,其目的是使资金更多利用在制作层面,从而创造出佳作,引导行业良性发展。这不仅是行业规范,也是行业的底线。因此,严格核查,依法整治,坚决执行“限薪令”,倘若触及“限薪令”,无疑会受到法律的严惩。这既是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同时也是对艺人的一种保护,更好地助力行业的发展,净化不良的社会风气。
于是,有些人盲目跟风,甚至不惜背叛自己的初心,跟随着所谓“利益高于一切”的派流。
前段时间爆出的公众明星为逃税而不择手段的新闻可谓是如当头棒喝,尽管有粉丝和公关维护可法不容情,最终还是受到制裁。由此可见一个唯利是图的社会,每一个人都会在物化自己与他人的过程中成为受害者。而我们在这物欲横流的世界虽举步维艰,可我们能做的就是坚持本心别让时风吹歪心灵的标杆。
有句话叫“不忘初心”但我们总是在努力奋斗的过程中迷失了自我,忘了自己真正想要什么。
我相信范冰冰刚出道时,只是为了生计而努力演好每一场戏,只是为了让生活过得更美好而去不懈努力,我相信她也不曾想到自己会去做让人不耻的“逃税”行为,明明已经很富有,明明可以很幸福,为什么会沦落至此。只是因为一不小心在奋斗的过程中忘了初衷,成为了为金钱所累的牺牲品。这种人不乏少数,在我看来,是很可悲的,经历的时间沧桑,却不知道自己真正想要什么。
无德莫谈艺,遵纪守法是艺德最基本的体现。
而艺人作为公众人物,其行为举止都是一种价值输出,一个起到表率、带头的作用,引领公共的价值观,承担传播正确价值观的责任。带头污染社会风气、扭曲价值取向,这样的艺人无疑是自毁前程,受世人咒骂,落得遗臭万年的下场。勿要以身试法试探着底线,勿要心存侥幸“打擦边球”,努力成为德才兼备的的艺人。
1、直播行业的主播们大都是以劳务报酬所得的形式预缴所得税款。
2、一般是三种形式,以某鱼直播平台的主播类型为例:
3、第一、独立主播:对于未入公会,未与平台或机构签约的独立主播,其收入与平台进行比例分成;个人所得税缴纳方式:平台会以劳务报酬所得的形式预扣税款,最后才是主播所有的款项。
4、第二、公会主播:独立的主播加入平台上的公会,签订相关经纪合作协议,成为公会主播,公会主播的收益先由公会与平台对公结算分成,然后再由公会按照与主播约定的比例分成进行结算;主播个人所得税缴纳方式:也是以劳务报酬所得方式预扣税款。
5、第三、直接与平台签约的主播:平台会与一些头部的优质主播签署相关的合作协议,约定主播每月的有效直播时长,平台按月向主播支付费用;主播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方式依旧是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的形式预扣缴纳。
6、当然现在直播平台那么多,各有各的结算方式,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方式,但是大同小异,最后算下来,主播的个人所得税是不低的。
7、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少于4000元)- 800元
8、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超过4000元)×(1- 20%)
9、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10、应纳税所得额分为三个等级:当月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00元的部分按照20%的税率计算,速算扣除数为0;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按照30%的税率计算,速算扣除数为2000元;超过50000元的部分,按照40%的税率计算,速算扣除数为7000元。